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胡友騰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胡友騰(民國000年00月000日出生,生前設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三七之四號二樓)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死亡,遺有財產,因死者無繼承人,爰請求本院指定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胡友騰死亡後,其依法得繼承其遺產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故被繼承人之利害關係人即來見成清潔工程有限公司等人前已向本院聲請選定胡友騰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裁定選任胡友騰之配偶 陳香質 為胡友騰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有本院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三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家抗字第六八號卷宗可稽,是本件自無再選任胡友騰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應予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廖立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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