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232號
原   告  巫鎵秀
訴訟代理人  張家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美雪 間請求給付逾期
罰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36,9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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