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19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9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第一審之
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
被告(下稱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上訴期間
自送達判決書之翌日起,算至108年12月9日(本件第一審之
送達地為臺中市西屯區,故無在途期間可供扣除)即已屆滿
。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狀遲至108年12月10日始到達本院,
此觀上訴人提出民事上訴狀之本院收狀戳章即明,揆諸首揭
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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