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旻沂
李汶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等罪嫌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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