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旻沂選任辯護人李汶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七月二十六日、九月二十六日延長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信伍法官何秀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