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41號原告 劉秀美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 律師被告 吳湘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湘涵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5,188元元(第一項聲明原告陳報系爭冷凍肉品合計總價約0000000元,因未提出以六成計算之相關依據,故仍以全額計算。第二項聲明請求返還之四紙本票合計金額198,400元,二項聲明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3,925,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施春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