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小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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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335號
原 告 陳謙
被 告 鄭春本
訴訟代理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建昇
複 代理人 沈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4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鄭春木 」記載,應更正為「被
告鄭春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莊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