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6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政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壹仟零玖拾柒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