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54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11號106年度原易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國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國良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參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尤國良因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上開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第2項詐欺得利罪之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22日執行羈押。雖本案已於106年3月9日宣判,惟因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逃亡之虞,對日後可能之審判進行或刑罰之執行難謂無影響,故為防止被告倘經釋放後無故不接受日後可能之審理或刑罰之執行,本案被告繼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衡諸上情,本院認縱經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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