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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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270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張 潘增間 給付在職證明書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行補正;抗告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原法院民國106年7月12日105年度聲字第26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3日送達於抗告人,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抗告費1000元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第25至29頁、第39頁),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胡宏文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