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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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70號原告 陳上立
陳宥騏 訴訟代理人 陳羿蓁 律師
黃均熙 律師 許博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添桂陳昱成 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仟捌佰玖拾叁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計算方式如附表及說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拾肆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妤瑄附表:
┌──┬────────────────────────────────┬──────────┐│編號│系爭公證遺囑所載全部分配予被告之遺產項目│價值(元)│├──┼────────────────────────────────┼──────────┤│1│臺北市○○區○○街○○號地下室建物(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45)│282,800│├──┼────────────────────────────────┼──────────┤│2│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權利範圍:全部)│476,000│├──┼────────────────────────────────┼──────────┤│3│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570)│10,182,748│├──┼────────────────────────────────┼──────────┤│4│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570)│28,386│├──┼────────────────────────────────┼──────────┤│5│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69)│29,741,094│├──┼────────────────────────────────┼──────────┤│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130,916│├──┼────────────────────────────────┼──────────┤│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1,655,816│├──┼────────────────────────────────┼──────────┤│8│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2,732,906│├──┼────────────────────────────────┼──────────┤│9│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143,290│├──┼────────────────────────────────┼──────────┤│10│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56,580│├──┼────────────────────────────────┼──────────┤│1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4,186│├──┼────────────────────────────────┼──────────┤│12│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6,745,000│├──┼────────────────────────────────┼──────────┤│13│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1,111,590│├──┼────────────────────────────────┼──────────┤│14│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1,125,000│├──┼────────────────────────────────┼──────────┤│15│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7,209,000│├──┼────────────────────────────────┼──────────┤│16│臺北市○○區○○○路○段○○號1樓及騎樓(權利範圍:全部)│264,300│├──┼────────────────────────────────┼──────────┤│17│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2,881,607│├──┼────────────────────────────────┼──────────┤│18│臺北市○○區○○路○○○號1、2樓及騎樓(權利範圍:全部)│323,100│├──┼────────────────────────────────┼──────────┤│19│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32,782,349│├──┴────────────────────────────────┴──────────┤│總計:97,876,668元│└──────────────────────────────────────────────┘說明:
一、系爭公證遺囑所列廣華貿易有限公司及尹記貿易有限公司之全部出資額,依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之記載,前者未列入被繼承人過世時尚存之遺產,後者核定遺產價額為零,故此二項遺產不列計價額。
二、本件原告陳上立、陳宥騏主張系爭公證遺囑乃被繼承人無意識能力下所為應屬無效,而系爭公證遺囑所載全部分配予被告而原告主張應繼分受侵害之遺產項目,依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記載之核定價額為九千七百八十七萬六千六百六十八元(詳如附表),原告二人之應繼分總計為二分之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四千八百九十三萬八千三百三十四元,計算式:97,876,668×1/2=48,938,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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