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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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240號

原告裕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林欣諺 律師

被告力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13,83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94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是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未按法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繳足裁判費者,屬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若原告逾期不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次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前段定有明文。該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承租人對出租人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或請求交付租賃物,均係主張對租賃標的物有一時的占有使用為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述標準據以核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請求,有民事起訴狀可稽。依前揭法條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3,830元(理由及計算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一:(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編號

訴訟上請求

訴訟標的價額/金額

備註

1

確認兩造就坐落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屋頂(下稱系爭房屋屋頂)之租賃關係存在。

2,123,250元

①兩造就系爭房屋屋頂所簽立之租賃契約(原證1),租賃期間為太陽能發電系統商業運轉日(即109年10月19日)起算20年屆滿(即129年10月18日)為止,租金則以太陽能發電系統實際發電收入之10%計算。

②太陽能發電系統實際發電收入,係以台灣電力公司躉售函文所載購售電費率每度5.1088元乘以發電度數。

③本件租賃期間之租金總額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

2

被告應容任原告進入系爭房屋屋頂並為使用收益之行為。

編號2與編號1之訴訟目的一致,不另計訴訟標的價額。

3

被告應給付原告390,5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90,58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併計。

合計

2,513,830元

【計算式:2,123,250+390,580=2,513,830】

附表二:(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編號

電費單統計月份

【A】

原告預估

最低發電量

【B】

原告預估

最低發電收入

【C=B5.1088】

實際發電量

【D】

實際發電收入

【E】

達成率

【F=D/B】

備註

1

109年10月19日起至110年10月18日止

279,598度

1,428,411元

247,649度

1,265,189元

89%

①【B】、【C】均為依原告陳報數字列計。

②編號1至3因已有實際發電量之數據(原證16),故【D】、【E】以實際發電量按【A】之日數依比例計算。

③編號4至20因屬未來之發電量,依編號1至3原告陳報之達成率、併考量太陽能發電系統發電效率將隨時間經過而有自然衰退現象,故預估達成率均依原告陳報之80%計算。

④本件租賃期間之租金總額為發電總收入21,232,497元,租金數額為2,123,250元【計算式:21,232,49710%=2,123,25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

110年10月19日起至111年10月18日止

276,802度

1,414,126元

268,128度

1,369,812元

97%

3

111年10月19日起至112年10月18日止

274,006度

1,399,842元

256,034度

1,308,026元

93%

4

112年10月19日起至113年10月18日止

271,210度

1,385,558元

 

1,108,446元

80%

5

113年10月19日起至114年10月18日止

268,414度

1,371,273元

 

1,097,018元

80%

6

114年10月19日起至115年10月18日止

265,618度

1,356,989元

 

1,085,591元

80%

7

115年10月19日起至116年10月18日止

262,822度

1,342,705元

 

1,074,164元

80%

8

116年10月19日起至117年10月18日止

260,026度

1,328,421元

 

1,062,737元

80%

9

117年10月19日起至118年10月18日止

257,230度

1,314,137元

 

1,051,310元

80%

10

118年10月19日起至119年10月18日止

254,434度

1,299,852元

 

1,039,882元

80%

11

119年10月19日起至120年10月18日止

251,638度

1,285,568元

 

1,028,454元

80%

12

120年10月19日起至121年10月18日止

248,842度

1,271,284元

 

1,017,027元

80%

13

121年10月19日起至122年10月18日止

246,046度

1,257,000元

 

1,005,600元

80%

14

122年10月19日起至123年10月18日止

243,250度

1,242,716元

 

994,173元

80%

15

123年10月19日起至124年10月18日止

240,454度

1,228,431元

 

982,745元

80%

16

124年10月19日起至125年10月18日止

237,658度

1,214,147元

 

971,318元

80%

17

125年10月19日起至126年10月18日止

234,862度

1,199,863元

 

959,890元

80%

18

126年10月19日起至127年10月18日止

232,066度

1,185,579元

 

948,463元

80%

19

127年10月19日起至128年10月18日止

229,271度

1,171,300元

 

937,040元

80%

20

128年10月19日起至129年10月18日止

226,475度

1,157,015元

 

925,612元

80%

 

 

 

總計

21,232,4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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