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5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 黃世傑
甲○○乙○○○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士林臺北市○○區○○路一段八十五號六樓之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並請求自民國99年9月24日起至交屋日止,按月給付賠償金,惟原告並未表明上開房屋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臺北市士林臺北市○○區○○路一段八十五號六樓之房屋於99年10月25日之買賣交易客觀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房屋課稅現值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係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蔡東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