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親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親字第四四號
原告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復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所明定。
二、本件係否認子女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規定,應專屬子女即被告甲○○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甲○○尚未設籍,實際住居所地為苗栗縣公館鄉福德村五鄰福德四七號,已據原告陳報在卷,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文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沈秀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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