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九號
原告空軍軍官學校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賠償金,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壹仟伍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
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