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嘉義簡易庭簽請改用通常程序審理後,合議庭裁定以簡式程序進行審理,本院復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竊盜案件,業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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