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小調字第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聲 請 人 賴仲城即合億企業社
相 對 人 國庫石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兼代 丁○○
理   人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小調字第78號給付修理費用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9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劉柏駿
  書記官 蔡芬芳
  調解委員 甲○○
  調解委員 丙○○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賴仲城
  相對人兼代理人 丁○○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叁萬元整,並於98年9月30
  日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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