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小調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花小調字第8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凌雲四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
經本院通知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民國9
8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可稽,其訴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劉柏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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