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44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乙○○
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法定代理人甲○○
丁○○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戊○○(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共同收養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