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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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江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江河因竊盜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許江河(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2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李政庭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梁雅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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