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6號原告 張銘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燦煌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8,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9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