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9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勤選任辯護人金學坪律師
王令冠律師被告 王文酩 選任辯護人 呂沐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050號)及移請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10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勤、王文酩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文勤、王文酩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9月21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汪梅芬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