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666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金學坪 律師
王令冠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5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2月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5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5月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