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易科罰金之記載:「如易科罰金,以銀行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易科罰金之記載有誤,關於易科罰金之記載:「如易科罰金,以銀行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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