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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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1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總淨重零點貳參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民國95年度毒偵字第103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3包(驗餘總淨重0.231公克),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經查,本案扣案之透明晶體3包,經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驗餘總淨重0.231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5年10月26日(95)安鑑字第01820號鑑驗通知書在卷足憑,均屬違禁物,皆應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法裁定如主文。另鑑析用罄之安非他命共0.0643公克已不復存在,爰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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