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1號上訴人 黃林雲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進輝黃繼堯 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33,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7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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