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915號聲請人 陳世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9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5NC-00000000至95NC-00000000│3│300│├──┼───────────────┼──────────────┼───┼──┤│0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5NZ-00000000│1│63│├──┼───────────────┼──────────────┼───┼──┤│000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6NC-00000000至96NC-00000000│5│500│├──┼───────────────┼──────────────┼───┼──┤│000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6NZ-00000000│1│45│├──┼───────────────┼──────────────┼───┼──┤│0005│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NC-00000000至97NC-00000000│41│4100│├──┼───────────────┼──────────────┼───┼──┤│0006│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NC-00000000至97NC-00000000│23│2300│├──┼───────────────┼──────────────┼───┼──┤│0007│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NZ-00000000│1│80│├──┼───────────────┼──────────────┼───┼──┤│0008│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NZ-00000000│1│55│└──┴───────────────┴──────────────┴───┴──┘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