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4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4283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黃筠捷

被告 丁玥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積欠分期買賣價金未償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惟被告於原告起訴時,已設籍在桃園市中壢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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