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宜補字第240號原告 廖敏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炳銘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宜蘭簡易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