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6703號
法定代理人 陳貞希
訴訟代理人 莊紹軒
被告 陳璁諹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6703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上午11時12分在本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RBR-5357號車牌兩面及行車執照壹張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自備車輛服務契約書,但被告違約,如
主文所示之牌照,並經註銷,原告以起訴狀繕本為終止雙方
服務契約之意思表示等,已經原告提出交通部臺北市區管理
所函等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第
279條第1項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