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16號上訴人 劉金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陶螢緹 、 鄧昭榮 、 張麗莉 及 王沛潔 間98年度訴字第1916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