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4427號原告 王周垂梅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複代理人 陳逸融 律師
石鋒琳 被告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訴訟代理人 陳宏政
譚璟祺 複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被告 呂洪忠 訴訟代理人苗怡凡律師追加被告 陳怡方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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