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79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呂萱即 呂育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貳萬叁仟伍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玖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六年五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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