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移轉建物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44號原告 陳佳黛 即 陳加 代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被告 陳張秋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與被告之被繼承人即訴外人 陳世祥 間就臺中市○○區○○段○○○號房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下稱系爭房屋)有買賣行為,其訴之聲明第1項為:確認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陳世祥間就系爭房屋之買賣關係存在;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將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上開聲明雖有2項,惟其訴訟利益同一,依據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交易價額計算,原告主張系爭房屋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68,9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8,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