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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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20號原告 張詩宜 被告 陳沛妍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就本院105年度中司調字第5340號調解書宣告無效。而依據本院105年度中司調字第5340號調解內容為:「一、相對人(即被告陳沛妍)願給付聲請人(即原告張詩宜)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給付方式:‧‧‧。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有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可稽。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