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地上權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07號原告 魏智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地上權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5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6萬00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及調解聲請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35萬4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