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楊玓被告 尹世高 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 律師
潘俞樺 律師被告 劉尹麗貞
劉安逵 劉林淦 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程序方面: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均不在此限,且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及如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因被告尹世高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原告於105年2月17日追加劉尹麗貞、劉安逵、 劉林淦卿 為被告,並於105年4月8日減縮利息與違約金之聲明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尹世高對於訴之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視為同意追加。
㈡被告劉尹麗貞、劉安逵、劉林淦卿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尹世高以被告劉尹麗貞、劉安逵、劉林淦卿為
連帶保證人,於85年間陸續向訴外人台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借款5筆,合計80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利息及還款方式如附表二所示,如未依約清償,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併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併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台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經財政部85年12月9日台財融第00000000號函核准變更組織為誠泰商業銀行。嗣被告尹世高未依約清償,誠泰商業銀行乃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被告劉尹麗貞、劉安逵、劉林淦卿之財產(91年度執字第39285號),惟僅受償至91、92年間之利息與違約金,本金均未受償。誠泰商業銀行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1月7日金管銀㈥字第0940028893號函許可於94年12月31日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合併,並更名為原告現名稱,原告得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8000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本件被告劉尹麗貞、劉安逵、劉林淦卿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尹世高則辯稱:兩造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請求依民法第252條酌減等語。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本票、借款延展清償期
約定書、財政部85年12月9日台財融第00000000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及分配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1月7日金管銀㈥字第0940028893號函為證,被告尹世高並不爭執,被告劉尹麗貞、劉安逵、劉林淦卿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參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屬實。至被告尹世高雖辯稱兩造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等語,請求依民法第252條酌減,惟考量違約金之約定,係當事人基於契約自由、私法自治原則,盱衡自己履約之意願與經濟能力、違約時他方所受損害之程度等因素,本於自由意志所為,當事人應同受拘束,法院亦應予尊重,始符其約定本旨,故被告尹世高主張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負舉證之責任,然被告尹世高並無任何舉證,所辯難認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8000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716,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共計716,15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一(幣別:新臺幣)│├──┬──────┬─────────────┬────────────┤│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1│19,000,000元│自99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9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利率9%計算│止按年利率0.9%計算││2│33,000,000元│││├──┼──────┤│││3│17,000,000元│││├──┼──────┤│││4│1,000,000元│││├──┼──────┼─────────────┼────────────┤│5│10,000,000元│自99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9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利率8.8%計算│止按年利率0.88%計算。│└──┴──────┴─────────────┴────────────┘┌────────────────────────────────────┐│附表二(幣別:新臺幣)│├──┬──────┬──────────────────────────┤│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息及還款方式│├──┼──────┼──────────────────────────┤│1│19,000,000元│自85年10月16日起至86年10月16日止,採機動利率按月計付││││利息,到期還清本金│├──┼──────┼──────────────────────────┤│2│33,000,000元│自85年11月6日起至86年11月6日止,採機動利率按月計付利││││息,到期還清本金│├──┼──────┼──────────────────────────┤│3│17,000,000元│自85年11月18日起至86年11月18日止,採機動利率按月計付││││利息,到期還清本金│├──┼──────┼──────────────────────────┤│4│1,000,000元│自85年12月23日起至86年12月23日止,採機動利率按月計付││││利息,到期還清本金│├──┼──────┼──────────────────────────┤│5│10,000,000元│自85年12月23日起至87年2月23日止,採機動利率按月計付││││利息,到期還清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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