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志强上列被告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 洪志強 」均應更正「洪志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洪志強」有誤,均應更正為「洪志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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