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22號原告陞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建良 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1萬7,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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