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16號聲請人即被告 高柏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100年度重訴字第3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附件。
二、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共犯 何吉正 尚未到案,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事由,而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0年9月1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0月25日判決被告有期徒刑7年後,被告不服,已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該院業於100年11月30日繫屬並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504號案件審理中,被告現由臺灣高等法院羈押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本院無從越俎代該院裁定被告是否適宜具保停止羈押之餘地。準此,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陳威帆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