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6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建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繼俠鄧建坤鄧建華 間請求給付租金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102年度南小字第674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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