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434號
原 告 邱文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4,112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