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莊宗勝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延滯日起五個月內,按
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