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洪得寶   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0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貳仟參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4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4  月  24 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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