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國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國峻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國峻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有缺漏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補充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自堪認定。而其中除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得易科罰金外,其餘之罪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各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4年5月15日以書面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從而,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編號1罪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編號2至編號6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附表:受刑人高國峻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竊盜│有期徒刑3月│103年9│新北地院│103年10月│新北地院│103年12月││││,如易科罰金│月20日│103年度訴│31日│103年度訴│15日││││,以新臺幣壹││字第985號││字第985號│││││仟元折算壹日│││││││││(原聲請書漏│││││││││載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二│搶奪│有期徒刑9月│103年9│新北地院│103年10月│新北地院│103年12月│││││月20日│103年度訴│31日│103年度訴│15日││││││字第985號││字第985號││├─┼────┼──────┼────┼─────┼─────┼─────┼─────┤│三│搶奪│有期徒刑11月│103年6│臺北地院│103年11月│臺北地院│103年12月│││││月24日│103年度審│3日│103年度審│2日││││││訴字第697││訴字第697│││││││號││號││├─┼────┼──────┼────┼─────┼─────┼─────┼─────┤│四│毒品危害│有期徒刑8月│103年8│臺北地院│103年11月│臺北地院│103年12月│││防制條例││月20日│103年度審│28日│103年度審│30日││││││訴字第799││訴字第799│││││││號││號││├─┼────┼──────┼────┼─────┼─────┼─────┼─────┤│五│搶奪│有期徒刑1年│103年8│臺北地院│103年11月│臺灣高等法│104年1月││││2月│月2日│103年度審│13日│院103年度│24日││││││訴字第731││上訴字第33│││││││號││64號││├─┼────┼──────┼────┼─────┼─────┼─────┼─────┤│六│毒品危害│有期徒刑9月│103年9│新北地院│104年3月│新北地院│104年4月│││防制條例││月19日│104年度審│23日│104年度審│18日││││││訴字第263││訴字第263│││││││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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