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02號原告甲○○被告 謝翠娜
TJHIACHU.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民國98年11月25日判決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之被告部分加列「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何孟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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