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又15日確定,及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9年1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經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450號判決駁回上訴,復提起上訴,經由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00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573號裁定減刑有期徒刑4月又15日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末述4案件(共
4罪),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8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其於97年4月21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月22日以法矯字第0999002543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22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121號函所附之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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