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吳偉德 法定代理人 吳德洋 被告 楊玲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7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吳偉德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楊玲媚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73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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