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於民國97年9月25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於98年6月2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6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自97年9月25日起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8年10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9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6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273號函、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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