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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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98號
原   告  蔡美麗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黎鑫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黎鑫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歷審裁判

  •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6 年度 朴簡 字第 98 號裁定(106.06.0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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